3.3.23有關特定建設施工的振動規則標準
特定建設施工
1.使用打樁機(除落錘式和壓入式打樁機以外),拔樁機(除油壓式拔樁機外)以及打拔樁機(除壓入式打拔樁機外)的施工
2.使用鋼球破壞建筑物及其他構造物的施工
3.使用鋪裝板破碎機的施工(施工地點連續移動的話,僅限于一天內該作業的兩個地點間最大距離不超過50m的施工)
4.使用破碎機(除手持式以外)的施工(施工地點連續移動的話,僅限于一天內該規則事項\區域作業的兩個地點間最大距離不超過50m的施工)
標準值
① ,②不超過75分貝
工作時刻
① 下午7點到第二天上午7點的時間外
① 下午10點到第二天上午6點的時間外
1天的工作時間
① 不超過10小時
① 作時間不超過14小時
工作時間
① ,②不超過連續6天
工作日
①,②除星期天和其他假日外
注)標準值是在特定建設施工的用地邊界內的值
備注
1分貝指計量法(1992年法律第51號)另表第2所規定的振動加速度等級的計量單
2.振動的測定采用滿足計量法第71條的條件的振動等級計,在豎直方向進行測定。這時,振動感覺修正回路采用豎直振動特性
3.振動的測定方法如下。
一 振動拾波器的設置場所如下
(a)沒有緩沖物,且進行了充分壓實等的堅固場所
(b)能確保沒有傾斜和凹凸的水平面的場所
(c)不受溫度,電力,磁力等外界條件影響的場所
二 次振動影響的修正如下作為測定對象的振動的指示值與次振動(在該測定場所發生的振動中,作為測定對象的振動以外的振動)的指示值之間的差不到10分貝時,從測定對象的振動的指示值中減去下表左欄揭示的指示值的差所對應的同表右欄揭示的修正值。
指示值的差 修正值
3分貝 3分貝
4分貝 2分貝
5分貝 1分貝
6分貝
7分貝
8分貝
9分貝
4振動等級的確定如下。
一 測定器的指示值不變,或者變動很少時,取其指示值。
二 噪音計的指示值周期或者間歇變動,取每次變動指示值的最大值的平均值。
三 測定器的指示值不規則且大幅度變動時,取5秒間隔,100個,或以此為標準的間隔,個數得到的測定值的80%以上的數值。
區域1,2的噪音規定相同
3.7.2鋼板樁的低噪音、低振動工法的種類
鋼板樁的低噪音振動工法如表-3.3.24所示,有利用機械重量或已設鋼板樁的反力通過液壓裝置壓入的方式,和使用螺旋鉆松動地基的同時用索裝置或液壓裝置壓入的方式,以及對振動打樁錘的機構進行加固的方式和用水沖法一邊削弱打設抵抗力一邊施工的方式。
表-3.3-24鋼板樁的低噪音低振動工法的示例
- 上一條3.7鋼板樁的低噪音、低振動工法2020-03-23 09:50:44
- 下一條第4章鋼板樁單元施工法2020-03-23 09: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