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鋼板樁的低噪音、低振動工法
3.7.1有關噪音和振動的規則標準
在《公害對策基本法》(1967年制定)的基礎上,《噪音規則法》在1968年6月10日公布,《振動規則法》在1976年6月10日公布。建設工程領域也開發了與之相應的各種鋼板樁的低噪音、低振動工法并投入實用。
(1) 噪音的規則
1996年12月20日政令第338號的《噪音規則施行令》和1993年10月28日環境廳告示第91號的《有關特定建設施工中發生的噪音規則的標準》中的主要內容如表-3.3.22
所表-3.3.2有關特定建設施工的噪音規則標準
特定建設施工
1·使用打樁機(除落錘式),拔樁機或打拔樁機(除壓入式打拔樁機外)的施工(除打樁機與螺旋鉆同時使用的施工)
2.使用鉚釘機的施工
3.使用鑿巖機施工(施工地點連續移動的話,僅限于一天內該作業兩個地點間最大距離不超過50m的施工)
4.使用空氣壓縮機(使用電動機以外的發動機時,僅限于額定輸出在15kW以上的發動機)施工(除作為鑿巖機的動力使用的施工外)
5.設置混凝土攪拌機(僅限于容量大于0.45立方米的混合攪拌機)或瀝青攪拌機(僅限于混合重量大于200公斤的混合攪拌機)的施工(除為了制備砂漿而設置混凝土攪拌機的施工外
6.使用反鏟(除環境廳長官指定的不發生超過一定限度噪音的機械外,僅限于發動機的額定輸出在80kW以上)的施工
7.使用牽引式鏟斗裝載機(除環境廳長官指定的不發生超過一定限度噪音的機械外僅限于發動機的額定輸出在70kW以上)的施工
8.使用推土機(除環境廳長官指定的不發生超過一定限度噪音的機械外,僅限于發區域動機的額定輸出在40kW以上)的施工標準值
①,②不超過85分貝工作時刻
① 下午7點到第二天上午7點的時間外下午10點到第二天上午6點的時間外
1天的工
① 不超過10小時作時間不超過14小時工作時間
① ,②不超過連續6天工作日
① ,②除星期天和其他假日外注)標準值是在特定建設施工的用地邊界內的值
備注
1.分貝指計量法(1992年法律第51號)另表第2所規定的聲壓等級的計量單位
2.噪音的測定采用滿足計量法第71條的條件的噪音計進行。這時,頻率修正回路采用A特性,動特性采用快速動特性(FAST)
3.噪音的測定方法暫時采用JSz8731所規定的噪音等級測定方法,按以下確定噪音的大小
(1)取噪音計的指示值不變或者變動很少時的指示值。
(2)噪音計的指示值周期或者間歇變動,且指示值的最大值大概一定時,取每次變動指示值的最大值的平均值。
(3)噪音計的指示值不規則且大幅變動時,取測定值的90%以上的數值
(4)噪音計的指示值周期或者間歇變動,但指示值的最大值不一定時,取每次變動指示值的最大值90%以上的數值
區域
① :根據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在指定區域內,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區域及都道府縣知事或令第4條第2項規定的市的市長指定的區域
(a)為了保全良好的居住環境,必須特別保持安靜的區域
(b)為了提供給居住用,必須保持安靜的區域。
(c)供給居住同時也供商業、工業用的區域,因為集合了相對數量的住宅,必須防止噪音發生的區域
(d)學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26條)第1條規定的學校,兒童福利法(1947年法律第164號)第7條規定的保育所,醫療法(昭和1948年法律第205號)第1條的5第1項規定的醫院及同條第2項規定的內有收容患者的設施醫療所,圖書館法(昭和1950年法律第118號)第2條第1項規定的圖書館及老人福利法(昭和1963年法律第133號)第14條第1項第2號規定的特別養護老人之家用地周圍大概80米的區域內。
區域
② :根據法第3條第1項規定的指定區域內,上述外的區域
(2) 振動的規則
(3) 1996年12月21日政令第398號的《振動規則施行令》和1998年3月29日總理府令第7號的《振動規則法施行規則》中的主要內容如表-3.3.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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